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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终字第105号罗某某与临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又名罗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罗某某与临澧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罗某某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向罗某某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但其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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