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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某,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3131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代理审判员赵某峰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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