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某,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3131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代理审判员赵某峰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