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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终字第96号任某某与澧县房地产管理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澧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任某某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了(2009)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向其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任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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