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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7186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X号华星贸易大厦A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克枫、被告中搜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网尚公司继受取得电影《蝴蝶飞》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中搜网(www.x.com)上播放《蝴蝶飞》,侵犯了网尚公司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中搜公司侵犯了网尚公司对电影《蝴蝶飞》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中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该侵权作品;3.中搜公司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被告中搜公司辩称,中搜公司提供的只是链接服务,上传涉案影片的是“六间房”网站,并非中搜公司;中搜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前未收到任何网尚公司的通知,且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断开此链接,不存在侵权行为;网尚公司的损害非因中搜公司所致,中搜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电影《蝴蝶飞》片尾注明版权人为骄阳公司(x)。

2007年12月1日,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称该公司与(香港)骄阳电影有限公司为电影《蝴蝶飞》的版权所有人,该影片于中国境内外的所有版权权利及其收益全部归(香港)骄阳电影有限公司永久拥有,与银都公司无涉。

2007年12月6日,骄阳电影有限公司(x)(以下简称骄阳公司)出具《影片版权委托授权书》,声明骄阳公司是电影《蝴蝶飞》全部版权的拥有者,现将该影片相关权利独家授予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公司),并委托光线公司代表骄阳公司处理一切对于该影片的侵权行为;授权区域为中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内容包括网络信息传播权:基于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有线和无线通讯网络)的影视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基于互联网传输的高清电视(IPTV)、NVOD,适用于除电视机以外的其他数字化终端设备等。授权期限院线发行放映权为3年,音像和网络发行权为10年,自本片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日起计。

2007年12月2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故字[2007]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蝴蝶飞》摄制及出品单位为银都机构有限公司、骄阳公司。

2008年1月11日,光线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网尚公司电影《蝴蝶飞》在内的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及在授权范围内的转授权等。授权期限3年(2008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19日)。

2008年4月1日,网尚公司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中搜在线网站进行公证,并制作(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输入中搜网(www.x.com)网址,在进入的页面点击“个人门户”中“影视”目录下“蝴蝶飞”,进入地址“//g.x.com/蝴蝶飞”,该页面上端显示《蝴蝶飞》剧照图片、“《蝴蝶飞》DVD在线观看”,主演:李冰冰周渝民;页面中间设置“热点透视”、“最新消息”、“影片信息”、“剧情介绍”、“幕后花絮”、“精彩剧照”及导演介绍等多个栏目,“影片信息”栏目注明片名、导演、领衔主演、出品人等信息,包括出品单位骄阳公司、银都机构,发行单位北京光线影业及上映时间2008年1月11日。点击“《蝴蝶飞》DVD在线观看”进入播放页面,显示网页地址为//g.x.com/蝴蝶飞/x/x,播放器左上角显示《蝴蝶飞》DVD(1/6),播放的影片画面中有“六间房”、“x.cn”字样。该网站《蝴蝶飞》共分6段,分别从1/6——6/6进行标注,每段时长14分左右。

中搜公司称为给其网站的“个人门户”带来流量,利用嵌入技术链接了其他网站的《蝴蝶飞》,在接到起诉状后已删除该片,网尚公司认可中搜网已删除《蝴蝶飞》。

上述事实,有网尚公司提交的证据《版权证明书》、电影《蝴蝶飞》DVD光盘、《影片版权委托授权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网尚公司继受取得了《蝴蝶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搜公司认可其经营的中搜网上有《蝴蝶飞》的在线播放,但表示仅提供了《蝴蝶飞》的播放链接,具体内容存在于六间房网站上,中搜公司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就删除了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但本院认为,无论被链网站使用作品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能够使用户在设链网站上获得被链作品的具体内容的链接,都会导致作品的传播脱离权利人的控制,产生损害著作权人利益进而不利于激励作品创作的后果,因此,链接不应替代被链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内容。从本案公证的中搜公司播放《蝴蝶飞》情况看,中搜公司提供6段视频时,网址均为//g.x.com/蝴蝶飞/x/x,用户点击《蝴蝶飞》视频,虽然播放页面中出现有“六间房”、“x.cn”字样,但播放页面始终在中搜网地址项下,故中搜网实际上已经将被链网站上的作品内容直接提供给了网络用户。中搜网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内容,就应当对作品传播是否有合法授权进行审查,在未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传播《蝴蝶飞》,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中搜公司在网站首页“影视”目录中向用户推荐《蝴蝶飞》,并在栏目中介绍与《蝴蝶飞》有关的包括剧照、演员、出品、发行单位等在内的各类详细信息,且将《蝴蝶飞》分割为6段提供播放,因此可以认定中搜公司在中搜网对《蝴蝶飞》进行了编辑、推荐,有传播《蝴蝶飞》的主观故意。

中搜公司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蝴蝶飞》,侵犯了网尚公司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中搜网已删除《蝴蝶飞》,网尚公司亦表示认可,本院再判令中搜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网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中搜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蝴蝶飞》播映的时间、中搜网使用作品的方式等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过高部分,本院不再支持。因网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支出的具体数额,故其要求中搜公司赔偿诉讼支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搜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案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必胜

审判员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刘虎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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