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某某,又名索X、五孬、五的,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龙海,被告人索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桢、杜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索某某为安阳县X乡X村付现兰(已判刑)伪造付现兰与永和乡X村李志×的假结婚证,付现兰用假结婚证以结婚为由骗取李志×彩礼钱等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现兰供证,证人××、王××、李瑞×、李志×、索某×等人证言,伪造的结婚证件,民政部门证明,被告人到案证明,付现兰处理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为他人伪造证明身份关系的结婚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索某某将假结婚证交给付现兰后,付现兰用于诈骗他人钱财,因而,对索某某之行为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初蓓佳

审判员张婵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艳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