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街祥泰大厦。
被告北京春忆林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昊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被告北京春忆林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被告北京春忆林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被告北京春忆林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一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