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X幢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振堂,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亚视星润文化艺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郭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