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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4827号

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科技出版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X层D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北京市权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三十元,实际收取一千一百五十七元五角,由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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