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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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盗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又名庞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1月3日被长葛市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23日晚,在长葛市X镇X村北,被告人庞某某和庞某杰、孙松辉(均另案处理)盗伐被害人赵某某10棵杨树。经鉴定,材积为3.2933平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XX、庞XX、李XX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长葛市林业局林业案件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有关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本院(2008)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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