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份,西平县X乡X村民张超利(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苏某某声称马远(另案处理)有一辆灰色面包车要卖,让苏某某帮忙介绍买家,被告人苏某某介绍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仍以8000元的价格购得并安装假车牌供自己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张××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查获经过、被盗车辆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从中介、收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