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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木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9467号

原告北京水木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国际大厦A座1109。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爽妤,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大厦A座1903。

法定代表人雷某,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告亿览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大厦A座1906。

法定代表人怀某,首席运营官。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水木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亿览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水木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亿览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亿览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水木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水木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亿览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水木同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审判员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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