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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终字第51号常德市及时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常德市中国常德诗墙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及时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沅景公寓X栋X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曾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进千,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常德市中国常德诗墙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卞森林,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常德市及时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时雨公司)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25日,及时雨公司聘请的经理叶彬与第三人原常德市诗墙文化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于2009年6月18日整体并入常德市中国常德诗墙管理处)签订了《武陵阁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为5年,即从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并约定,及时雨公司如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其期限应限定在双方所约定的期限之内,并交服务中心备案。2006年5月5日,赵某某与及时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时雨公司将所租赁第三人武陵阁东客房二至四楼转租给赵某某,租用时间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x元,每半年交一次,赵某某交押金x元。合同第六条约定,如果第三人服务中心要收回武陵阁,赵某某应无条件服从,租金按实际使用期日结算。2009年5月5日,第三人服务中心书面通知赵某某终止与及时雨公司的租赁合同,并在召集武陵阁各租赁户开会传达市政府相关精神的会议上,口头承诺各租赁户自通知之日起不再交纳租金。2009年9月15日,及时雨公司以赵某某已延期未交纳租金为由,认为赵某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及时雨公司与赵某某之间的《承租合同》,返还承租场地及移交财产;2、追偿赵某某承租租赁场地及财产使用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租金;3、诉讼费由赵某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所欠的水电费781元及所欠的电话费由赵某某于本月二十二日前缴清;

二、押金x元直接抵扣赵某某所欠的房租费;

三、赵某某原接收的物资(按移交表,除低值易耗品外)及承租的场地由常德市及时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常德市诗墙管理处于七月二日前共同办理交接手续。钥匙和物资由常德市中国常德诗墙管理处出具书面的接收手续。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2000元由常德市及时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詹子华

审判员刘松林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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