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数字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小黄庄北街X号X幢A座X层1001-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彩公司)与被告北京数字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彩公司起诉称,其与纵横公司于2006年11月3日签订《电竟中国》的印刷加工合同。其如约履行了义务,纵横公司至今尚欠加工费x元,故诉请法院判令纵横公司给付加工费x元及违约金x.6元。
本院认为,按照嘉彩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纵横公司的下落,嘉彩公司亦无法继续提供能够向纵横公司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新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