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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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0年4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0年5月6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5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5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秋季,被告人朱某某在自己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500株,2010年4月29日,在尚未收获前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XX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管制规定,在家中故意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皇永超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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