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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华中卫材精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华中卫材精漂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桥南开发区东段。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驻马店市华中卫材精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材公司)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城市信用社于2008年5月16日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卫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352万元及本金结清前的利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红星公司承担其担保100万元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卫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卫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卫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华中卫材精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爱武

审判员司胜利

审判员周会斌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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