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华中卫材精漂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桥南开发区东段。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X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驻马店市华中卫材精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材公司)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城市信用社于2008年5月16日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卫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352万元及本金结清前的利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红星公司承担其担保100万元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卫材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卫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卫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华中卫材精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爱武
审判员司胜利
审判员周会斌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