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被告钟某某
被告陈某某(兼被告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
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钟某某、陈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于1989年8月离开中国赴加拿大留学,至1993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原告之后经常往返于中国与加拿大两国之间,为方便在中国的居住,原告于1998年10月13日选定购买位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因当时中国房产政策规定,外国公民不能购买国内内销房,故原告遂借用被告钟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陈某某(系原告之姐)名义,由原告个人出资购买了选定之房屋,2000年6月以两被告名义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00年6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购买房屋房产权利协议书,约定,原告为系争房产唯一出资人,于1998年11月出资人民币320,000元,用于购买系争房屋。协议三方一致同意,系争房产权利登记人为钟某某、陈某某,而系争房产100%的真正权利拥有人为陈某某。现原告返回中国居住,且在中国居留工作达一年以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系争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审理中,两被告均确认系争房屋的购房款系由原告出资,两被告对该房屋仅为名义登记人,实际权利人为原告;原告出具相关居留、就业证明,以证明其自2009年6月来中国上海合法居留,现在英国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任首席代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所有权属原告陈某某所有;
二、被告钟某某、被告陈某某应协助原告陈某某办理前款房屋的权利人更名手续,产权变更发生的税费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0元,由被告钟某某、陈某某负担(该款应于2010年10月12日前给付原告陈某某;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立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