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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合众互动国际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06626号

原告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化信大厦X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北京合众互动国际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合众互动国际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合众互动国际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告北京合众互动国际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合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天公司诉称:2007年3月27日,中天公司与合众公司签订《合众互动信息发布服务协议书》,约定:合众公司为中天公司建设资讯传播平台;本协议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UNI-ALL媒体视频资讯终端UA屏,并在UA屏安装调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提供服务;中天公司签约成为合众公司的资讯服务合作伙伴,需向合众公司交纳UA屏运营服务费,每台UA屏服务费为800元人民币/月,共计人民币x元/月;双方当事人除本协议约定的原因中途中止服务的,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1年总发布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合众公司如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每延期一天须承担一个服务年总服务费万分之三/日的违约金;如延期6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中天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参照上款约定追究合众公司的违约责任等等。在协议签订后,合众公司一直未能为中天公司安装相应的设备。因此,中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众互动信息发布服务协议》,要求合众公司给付中天公司违约金x元,同时要求合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合众公司辩称:协议没有按时履行,是由于技术上的问题未能解决。现在问题已经解决,合众公司有能力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此,合众公司不同意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7日,中天公司与合众公司就中天公司成为合众公司经营的UNI-ALL媒体合作伙伴、由合众公司为中天公司建设资讯传播平台以及发布资讯等服务事宜,签订《合众互动信息发布服务协议书》,约定:合众公司为中天公司免费提供并安装17’高档液晶UA屏52套,价值x元/台,分装至52家/连锁店,产品所有权归合众公司所有;中天公司享有免费用于播放发布企业介绍及公司品牌资讯信息,不得播放任何产品及商家广告信息;合众公司享有每天两小时的使用时间(免费)用于发布资讯及相关权益信息,每天两小时的使用时间属于不固定时间段并累加计算,与中天公司的资讯交替进行发布;中天公司营业场所安装的UNI-ALL媒体视频资讯终端UA屏,可作为第三方企业提供资讯发布,中天公司、合众公司双方享有发布第三方企业资讯产生的相关收益;本协议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UNI-ALL媒体视频资讯终端UA屏,并在UA屏安装调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提供服务;服务期限五年,自UNI-ALL媒体视频资讯终端UA屏安装验收完毕正式提供资讯播放服务起算,以双方工作人员在装机确认单上签字为准;中天公司签约成为合众公司的资讯服务合作伙伴,需向合众公司交纳UA屏运营服务费,每台UA屏服务费为800元人民币/月,共计人民币x元/月;双方当事人除本协议约定的原因中途中止服务的,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1年总发布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合众公司如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每延期一天须承担一个服务年总服务费万分之三/日的违约金;如延期6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中天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参照上款约定追究合众公司的违约责任等等。但是在协议签订后,合众公司一直未能为中天公司安装相应的设备。

上述事实,有中天公司公司提交的《合众互动信息发布服务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天公司与合众公司签订的《合众互动信息发布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的约定,合众公司于协议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UNI-ALL媒体视频资讯终端UA屏,并在UA屏安装调试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提供服务。但至今,合众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安装设备并提供服务。因此,合众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天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众互动信息发布服务协议书》并要求合众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于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合众互动国际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合众互动信息发布服务协议书》。

二、北京合众互动国际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九万九千八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四十八元,由北京合众互动国际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帐号:x-63;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大桥支行),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郭强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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