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列峰,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晋,湖南法律维权网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X街X村X村民小组,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X街X村。
代表人陆某某,该组组长。
原告蒋某某因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X街X村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塑田村X组)发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建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段水源、高星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双佳担任记录。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列峰、吴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塑田村X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某诉称:蒋某某是塑田村X组土生土长的村民。1990年蒋某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组里,户口并没有迁出去,并且承担组里各项义务;2008年蒋某某离婚后,仍一直居住在该组,并且没有另外的住所地。现塑田村X组由于国家开发建设,土地全部被征用,由此产生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组里的代表制定了2010年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以蒋某某属出嫁女为由,未给蒋某某分配征地补偿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塑田村X组给付蒋某某征地补偿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塑田村X组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蒋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于塑田村X组,从此成为该组村民。1990年底蒋某某出嫁,但户口未迁移。2006年10月24日蒋某某又在出生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2008年蒋某某虽离婚,但离婚后蒋某某一直居住在塑田村X组,其并未有其他住所地。2010年4月,塑田村X村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该方案实行按户口人头,每人x元进行补偿。塑田村X组以蒋某某属出嫁女为由,决定对其不予分配。蒋某某多次要求平等分配补偿费未果,故酿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蒋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房屋所有权证、衡阳市雁峰区司法局白沙洲司法所的调解证明、证人颜绍孔、颜绍讲的证人证言及蒋某某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X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农民事案件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严格遵循男女平等、老幼同权的法律规定,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妇女、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承包土地的权利。蒋某某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塑田村X组,并且履行了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义务,因此,蒋某某己经具有塑田村X组成员资格。塑田村X组按户口人头分配征地补偿费,却以蒋某某是出嫁女为由扣发其征地补偿费,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己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蒋某某主张塑田村X组给付征地补偿费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X街X村X村民小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蒋某某土地征用补偿费x元,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人民币270元,由被告衡阳市雁峰区X街X村X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建国
代理审判员段水源
代理审判员高星宏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双佳
校对人:王双佳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X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X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