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信阳市骏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信阳市骏铖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信阳市骏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国银行信阳分行2010年4月22日开具的,号码为DB/x,出票人为信阳市骏铖商贸有限公司,帐号为x,金额为100,000元(壹拾万圆整),收款人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黎明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陈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