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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黄某乙、固始县黄某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原审被告陈某某。

原审被告黄某乙。

原审被告固始县黄某学校。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黄某乙、固始县黄某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某某、黄某乙、固始县黄某学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大志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郑鹏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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