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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大刑初字第187号,刘存柱、王春雨盗窃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刑初字第187号

被告人刘存柱2人盗窃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二十四行及第五页第三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

审判长刘冲

人民陪审员荣宝生

人民陪审员高连敏

二○○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路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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