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存柱2人盗窃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二十四行及第五页第三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
审判长刘冲
人民陪审员荣宝生
人民陪审员高连敏
二○○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