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2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0年8月2日主动投案,次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8月6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撞开与其哥冯XX发生纠纷的冯某X家的大门,与其哥冯某X、冯某X进到冯某X院中和屋内,任意毁损冯某X家中的财产。冯某X之妻子李XX前去劝阻时,遭到冯某某的拳打脚踢。最终冯某某用棍将冯某X家中的一台澳柯玛冰柜、一部波导V750手机、碗、盘、窗户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毁损冰柜、手机价值2540元。2010年8月2日,冯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冯某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冯某X家中被损坏的财产,以及冯某涛之妻李XX住院检查、治疗的一切费用。被告人冯某某当庭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道歉,被害人冯某涛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期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庭审期间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X、李XX的陈述;证人张XX、冯某X、冯某X、李一X、冯某X、冯X等人证言;被毁损物品照片、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了发泄对他人的不满,不顾法律的约束,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内,对他人人身、财产实施侵害,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最终能悔罪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情道歉,符合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同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矛盾已经化解,依法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长瑞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薛学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