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贾二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马XX发生争执,引起打架,马某某用拳头击打马XX面部,致马XX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马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马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人马XX、杜XX马XX、马XX的证言、武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民事赔偿调解书及被害人马XX领取赔偿款的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马XX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何菊荣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