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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高某某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高某某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及高某某、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邓某某及程某某、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程某某、邓某某诉朱某某、高某燕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证据不足,程某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郑鹏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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