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某。
上诉人袁某某与被上诉人固始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松林村委会)、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松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