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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某某与被上诉人固始县祖师庙乡松林村民委员会、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某。

上诉人袁某某与被上诉人固始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松林村委会)、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松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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