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长青、王某某,均系郑州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现身份不详。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很快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尚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丽
二○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