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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某甲与被上诉人闫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闫某甲与被上诉人闫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闫某乙于2009年1月29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闫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闫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黄某志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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