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立松,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段立松,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韩某某,现年2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导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不合,经常生气打架,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们谈恋爱三年之后结的婚,我们没有生过气,生气是与婆婆生的气,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名叫韩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有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象,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给予夫妻双方修复感情裂痕的机会,目前不宜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关金良
审判员:蔡某中
审判员:律云华
二00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