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罗某某,又名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黎某某,又名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资兴市人民法院(2009)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09年6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黎某某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3850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其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价值相当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赵伟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