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
被告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宁建辉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