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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市荣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市荣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买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鸿贵,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许某高速公路NO.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职员。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某公路有限公司(原名周X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某市X路永安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市荣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某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该地域属于北京市,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周某市荣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某公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周某市,且本案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亦在周某市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代理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侯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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