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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初字第7号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与湖南德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德山开发区X路(莲花池)。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兰志龙,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山营销公司)诉称:德山营销公司是历史悠久的白酒生产企业,经过50多年发展,形成了独特的德山酒文化。德山营销公司生产的“德山”牌德山大曲不仅曾荣获“中国优质酒”称号,而且曾于1963年、1984年、1989年在全国白酒质量评比中获得国家银质奖,也曾连续四年被授予“湖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德山”牌商标亦连续四年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在白酒行业,德山营销公司有着非常良好的商誉。近年来,德山营销公司生产的新六代“德山”牌德山大曲酒凭借着窖香浓郁、入口绵甜而深受消费者亲睐。为了维护自身商誉和知识产权,德山营销公司不仅注册了“德山”牌商标,而且对产品外包装申请了专利。2008年7月、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向德山营销公司授予德山大曲酒(新六代)的包装盒、包装箱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最近,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和提供的线索,经调查发现,湖南德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行有限公司)生产的“德山河”产品与德山营销公司产品新六代“德山”牌德山大曲酒的名称、包装、装潢极其相似,足以使消费者将二者互相混淆。德行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依法判令德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德山河”酒产品时使用与德山营销公司知名产品“德山”牌德山大曲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德行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德行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德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与第x号注册商标“图形+德山”商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等)相近似的“图形+德山河”的商品,但对已生产使用的“图形+德山河”白酒,德山营销公司同意德行有限公司继续销售至2010年12月31日,以后不得再有任何销售。

二、德行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德山营销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含本案诉讼费在内)。

三、本协议签订后,如德行有限公司再侵犯第x号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外,还应向德山营销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

四、本协议经德山营销公司、德行有限公司、审判员、书记员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生效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湖南德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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