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刘某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后,一直未予以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此款。

被告皮某某辩称: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皮某某因资金困难,于2009年10月21日向原告刘某某借现金x元,用于支付攸县佳讯通信数码商场退还给他人的租金。原告如约提供借款后,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后原告多次催收此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皮某某在2010年3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皮某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媚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樊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