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别名赵某生),男,34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平谷区X镇农民,住(略)。1990年8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昌图县X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29日被羁押,2007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女,30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2月29日被羁押,2007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杜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波
代理审判员王健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ΟΟ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