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攸县X镇X路。
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攸县支行)与被告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曼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建设银行攸县支行诉称:2007年7月26日,被告许某某因购买住房,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借款x元,期限10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贷款以被告许某某所购住房作抵押。按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等额偿还我行贷款本息1341.64元,但被告未按时还款。至2010年4月25日止,被告欠原告应还贷款本金x.06元,未及时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8919.07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拖欠货款本息x.1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许某某辩称:对原告的陈某及证据被告没有异议。但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原告允许某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6日,被告许某某因购买住房,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借款x元,期限10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贷款以被告许某某所购住房作抵押。按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等额偿还我行贷款本息1341.64元,但被告未按时还款。至2010年4月25日止,被告欠原告应还贷款本金x.06元,未及时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8919.07元。故,原告建设银行攸县支行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许某某在2010年8月4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借款本息x.1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曼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