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攸县X镇X路。

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攸县支行)与被告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曼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建设银行攸县支行诉称:2007年7月26日,被告许某某因购买住房,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借款x元,期限10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贷款以被告许某某所购住房作抵押。按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等额偿还我行贷款本息1341.64元,但被告未按时还款。至2010年4月25日止,被告欠原告应还贷款本金x.06元,未及时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8919.07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拖欠货款本息x.1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许某某辩称:对原告的陈某及证据被告没有异议。但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原告允许某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6日,被告许某某因购买住房,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借款x元,期限10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贷款以被告许某某所购住房作抵押。按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月等额偿还我行贷款本息1341.64元,但被告未按时还款。至2010年4月25日止,被告欠原告应还贷款本金x.06元,未及时偿还的逾期贷款利息8919.07元。故,原告建设银行攸县支行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许某某在2010年8月4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借款本息x.1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曼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