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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某诉被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原告钱某诉被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蔚青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08年3月,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在2008年7月1日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1月15日,原告的伤势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原告因工伤事故赔偿事宜于2010年6月11日申请仲裁,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500元;2、工伤医疗费38,000元、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2,700元;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23,236元;4、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至退休止的工资。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金35,660元,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不再主张。

被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该请求已经法院处理完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是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曾在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原告从事操作工。2008年3月18日,原告在车间内搬运皮带时扭伤腰。2008年7月1日,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伤害属工伤。2009年7月20日,被告通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010年1月15日,原告的伤情经上海市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10年6月11日,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工伤医药费38,000元、后期医药费2,100元、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2,7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23,236元、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至退休止的工资。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11日裁决对于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诸本院。

另查明:2009年12月28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010年1月2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补偿款65,000元;原、被告之间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的一切事项无其他争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中明确工伤的一切后续治疗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调解书、调解协议、裁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其在前案中就恢复劳动关系事项与被告达成调解,本案的诉请并不包含在该调解范围内。调解的金额65,000元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不涉及工伤赔偿款项。原告的月工资为1,300元至1,400元左右,被告支付原告至2009年6月的工资。被告已支付原告65,000元补偿款,原告自保险基金领取了伤残补助金23,236元。在前案调解时,原告已花费医药费35,000元。

被告认为:前案调解的金额65,000元包含了工伤赔偿款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项目,也包含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前案中,原告虽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在法院调解下不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就相应的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根据前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65,000元,原、被告之间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的一切事项无其他争议。该调解内容可表明在被告支付补偿款后,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所出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处理完毕。且双方达成协议时,原告的伤残等级已明确,处理完毕的事宜理所当然应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给付义务。故原告现再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金35,6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要求被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金35,66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李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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