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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浦东X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X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陆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孙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婚后四年内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6、7月起,被告常至酒吧等娱乐场所活动并致晚归,亦不顾及对孩子的照料,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2008年底,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在原告父亲的全力劝阻下,夫妻得以共同生活,然双方矛盾仍然存在。2010年5月起,被告离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几次回家拿取个人衣物,但双方未予碰面。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孙X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5年下半年起,原告猜疑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常来往,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08年11月,双方矛盾激化,原告因不愿理睬被告而经常不回家,曾几次口头提出离婚,对此被告并未当真。2010年5月,被告因遭原告威胁,考虑给双方冷静思考的空间,遂离家借居于母亲及朋友家至今。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4月自行相识,同年5、6月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陆XX。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较长时间关系较好,后因故发生争吵。2008年底,双方矛盾激化。嗣后,在长辈劝解下夫妻矛盾得以缓和。2010年5月,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而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1浦结A字第x号《结婚证》、被告提供的陆XX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现有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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