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8月3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伙同铁园园、张雪丽、伊国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西客站负一层北二出口电梯上,由张雪丽、伊国强在被害人康某前面阻挡其下电梯,由被告人白某负责阻挡其他旅客视线,铁园园盗窃康某诺基亚牌761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未收缴)。
被告人白某于2006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伙同铁园园、张雪丽、伊国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西客站负一层北二出口电梯上,由张雪丽、伊国强在被害人康某前面阻挡其下电梯,由被告人白某负责阻挡其他旅客视线,铁园园盗窃康某诺基亚牌761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未收缴)。
被告人白某于2006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
该项事实,有被害人康某某陈述,张雪丽、铁园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北京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西站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为证,经过法庭质证,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07年11月2日止)。
二、在案人民币四百元发还被害人康某,继续追缴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康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赵刚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董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