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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宣刑初字第002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宣武区X街X号荣丰2008小区三期工地,盗窃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KV等截面VV22电缆5芯95MM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2836元;后其伙同岳某某等人将电缆线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已收缴)。被告人孙某某于当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作出了供述,并有公诉机关同案移送证人廖某某、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董某某的证言,缴获赃物照片,北京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明,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广外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据在案。上列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产,数额较大,侵犯了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举证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07年4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冯涛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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