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1982年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女,1970年出生。
再审申请人韩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09)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调解书是合法的,应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进行再审没有理由,法院又判决是错误的。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曾达成调解协议,但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提审并发回重审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尹福中
审判员郭天庆
审判员单国生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