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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羊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羊某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司)、羊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漯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原告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霞、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漯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运公司、原告羊某某诉称,原告羊某某是豫x号厢式货车实际车主,挂靠原告宏运公司经营。2009年12月20日,该车司机孟保中驾此车至泌阳境内时与朱广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广全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原告羊某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结案。因该车于2009年11月25日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保险责任限额x元。故在赔偿结案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赔上述费用,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请求判令被告直接支付原告羊某某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漯河分公司辩称,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都应赔偿,若不符合则由法院重新审定,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不承担原来的仲裁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羊某某是豫x号厢式货车实际车主,挂靠原告宏运公司经营,2009年12月20日,该车司机孟保中驾此车行至泌阳境内时与朱广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广全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原告羊某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医疗费1190.9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x.1元,共计x元,仲裁费1300元,合计x元。因该车于2009年11月25日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保险责任限额x元,原告在赔偿受害人结案后,多次找被告理赔上述费用,被告推诿。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直接支付原告羊某某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保费。被告在收到原告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案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各种费用x元,所支各项费用均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故此,原告羊某某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漯河分公司主张权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仲裁费13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漯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羊某某保险金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审理费198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漯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王新蕾

审判员郭俊英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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