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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4月至今任慈胜市场管理处现金出纳。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8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8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任慈胜市场管理处现金出纳的便利,挪用市场资金x元,借给其亲戚王某做生意。5月26日,王某将该款归还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等三人证言,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挪用资金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0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圣玉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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