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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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6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理(另案)、司福利(在逃)等人无故将许某某和其爱人刘某丙打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伤系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某;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住院记录及X光片、CT片、伤情照片;6、调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理、司福利在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无辜,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0年6月22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和刘某里(刘某理)、司福利在俺姨家吃过饭,我们喝了2瓶白酒,都喝多了。刘某里开着韩镇到夏邑的快运车,车牌记不清了,送我们到县城。当我们车到小刘某东西柏油路上,迎面来了一辆农用三轮车,上面坐着一男一女,拦住路过不去。我下了车说:“你挪不,你不挪我给你挪,你下来。”那个男的不下来,我就拽他,那个男的拿着车上的摇把砸在我肋部,我们就撕把在一起了。刘某里上来也打了,具体咋打的我喝多了记不清。打过之后,那个男的躺在地上,我和刘某里把他的三轮车推到柏油路边的地沟沿,当时地上有麦秸路滑,三轮车掉到地沟里。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某,今天我开着机动三轮车和我妻子拉着麦来韩镇卖麦。卖过麦之后中午在我岳父家吃过饭,我俩开着三轮车回家。从西往东,走到小刘某南地时,有三辆公交车停在路上,两辆在北边,一辆在南边,我们过不去。我和我妻子就给他们说能让过去吗。其中一个人说:“你往后倒。”我就往后倒车,倒了之后,那个穿蓝色上衣的人就过来打我,然后公交车上的司机也过来打我,他们总共过来四个人打我。我媳妇要拿手机报警,他们当中的人就过来把我媳妇手上的手机抢走了。还把我的车推到路北的沟里。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0年6月22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俺庄上玩扑克牌,许某某的老岳父刘某礼过来找我说:“留新挨打了,你赶紧去。”我骑着摩托车就往小刘某去,我跑到潘马楼小刘某东西柏油路上,看见许某某南北方向躺在柏油路上,脸上被打的几道血口子,衣服也被撕烂了。许某某的媳妇刘某丙头发很乱坐在他旁边。许某某西边放着一个黑色的皮包,许某某的农用三轮车被推到靠路旁的地沟里,车头靠南。我问:“人呢(打人的)。”刘某丙说:“开着公交车跑了。”我就用旁边刘某力超市的电话报警了。

证人刘某丙的证言,2010年6月22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和俺丈夫许某某开着三轮车到韩镇卖麦回来,在俺母亲家吃过饭后,开着三轮车就回家了。途中路过潘马楼小刘某东西油路上,油路上停着三辆跑韩镇往夏邑县的快运车,两辆停在路北,一辆停在路南,我们的车过不去,我就给靠北的车说:“开车师傅,你们让一让。”从三辆车上下来四个人,其中一人穿着白衣服比较胖说:“你有啥事”我说:“我们过车。”我一看他们不是好人,我说:“算了,你们啥时候走,我们啥时候过。”我们刚倒车,那个穿白褂说:“把车掀沟去,把人打死。”有个大刘某的(后来知道叫刘某里)和个子高穿着蓝衣服的上来就照许某某的头上用拳头乱打。那个穿白褂的和另一个也跟着打,把俺丈夫跺倒在地,他们四人围着俺丈夫用脚乱跺。胡某某拉也拉不开。他们打罢俺丈夫,又把俺家的农用三轮车推到靠油路路北的地沟里。俺丈夫叫我报警,那个大刘某刘某里把我的手机夺过来,刘某里和那个穿蓝衣服的就抓住我头发,把我甩倒地上,又照我头部和腰部跺了两脚。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甲是其外甥女婿,2010年6月22日中午在其家吃的饭喝的酒,快2点时走的,后听说打架了。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10年6月22日中午我和刘某甲、刘某里、司福利在刘某兴家喝酒,大概2点钟左右结束后,我搭刘某里的车到村X路上,刘某甲和司福利开的一辆车也到油路上,两辆车都停在路北边了,一会儿路南又停了一辆公交车。这时柏树园的石头的闺女和女婿开一辆机动三轮车从西边过来,他两口子说:“能让让,让我们过去不。”刘某甲说:“你朝后倒。”那个人就把三轮车往后倒,结果倒到沙子堆上倒不动了。刘某甲上来抓住石头的女婿就打,从车上拉下来,万里又过去打,福利也上去打,可能还有一个人参与打了,我不认识。

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22日下午2点多,其和儿子到韩镇卖麦返回家,走到小刘某村X路段时见有三四个男子正打一男一女。他们打罢架后,打人的胖子喊其和儿子推前面挡路的三轮车,把三轮车推开后,打人的都上公交车走了。

夏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伤系轻伤。

9、被害人许某某的CT检查报告单、住院记录、X光片、CT片及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许某某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

10、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许某某x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某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系偶犯、初犯,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曹敬典

审判员姬瑛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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