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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大刑初字第0084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单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2006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二(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于2006年5月19日9时许,在大兴区X村X排X号,潜入张磊的暂住处盗窃张磊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中国农业银行存折一个,并于当日16时许将存折内1500元人民币盗取。后被查获。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毛某某所盗赃款,其中人民币1200元,被扣押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毛某某供述、失主张磊陈述、证人武某某的证言、取款凭证、赃款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案款清单、被告人毛某某户籍查询及人口信息查询材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毛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4日起至2006年11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毛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责令退赔后发还失主张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秦亚梅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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