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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诉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男,77岁。

委托代理人杨瑞杰,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谢某乙,男,51岁。

被告谢某丙,男,43岁。

被告谢某丁,男,39岁。

原告诉被告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瑞杰、被告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四年前老伴过世后,为生活问题,经常和孩子们发生口角。直至现在孩子们不管我,使我生活就医无着落,日子十分难过,为了我以后的生计,特此起诉。我老家有一窑,我可以住里面,我还有能力自己动手做着吃饭,不想老是看孩子们及媳妇们的脸色,当然他们要是觉得不好看也可以为我租个房子。现要求三个孩子每人每月给我生活费、平时医药费用100元(不含大病住院费用),大病住院费用由三被告均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乙辨称,父亲我一定会管的,我主张应由我们三兄弟轮流照顾,有他吃,有他喝,有病看病,每月的100元抚养费不应再拿。

被告谢某丙辩称,我同意老大的意见。

被告谢某丁辩称,我遵从父亲的意见。

审理查明,原告老伴四年前去世,原告有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家,且有固定经济来源,自己独立生活,最近因赡养费问题产生纠纷,长子、次子不能正常照看老人生活,现原告经济拮据。审理中,原告提出了具体要求:我自己独立生活,居住老家窑洞或由租房居住,三个孩子每人每月给我生活费、平时医药费各100元(不含大病住院费用),大病住院费用由三被告均担,被告谢某乙、谢某丙表示:父亲我们一定会管的,我主张应由我们三兄弟轮流照顾,有他吃,有他喝,有病看病,每月的100元抚养费不应再拿;被告谢某丁远遵从父亲的意愿。原告则表示坚决不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现已年迈,经济困难,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对其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所提出的赡养方式,原告表示坚决反对。原告提出自己还有能力独自生活,由被告承担生活费及看病花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原告的意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每月分别付给谢某甲生活费(含平时医药费)100元,从起诉之日,即2010年5月12日开始计算,2010年7月以前的的费用,自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完毕(含7月);7月以后的应付款项按季度给付,每季首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谢某甲2010年5月1日以后的大病住院病花费由三被告均担。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被告均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同五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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