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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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乙、李某丙,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甲和辩护人李某乙、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989年农历3月29日上午,韩镇X村穆某奇等人在孔庄乡八里庄物交会上,因玩台球和孔庄乡八里庄岳某营长子岳某峰引起打架,被人劝开后,即派人回村送信。穆某堂(已判刑)得知打架的消息后,便找到何秀英(已判刑)告知其子穆某奇在八里庄被打之事,并让穆某贤(已判刑)骑摩托车一同去八里庄探听消息。何秀英得知打架的事后,除亲自喊人外,还让其婆弟穆某付(已判刑)喊人、找车,共聚集90余人分两次开车持械前往八里庄打架。13时许到达八里庄后,何秀英煽动群众说“要死的,不要活的,打死我负责”等。岳某营及次子岳某岭见状外出躲避,穆某村众人持戒追至八里庄村北,将其围在一院内,用砖头等物往院内猛砸。岳某营、岳某某被逼无奈,手持铁叉冲出院外。穆某奇(已判刑)用长矛朝岳某营右胸猛刺一下,将岳某营刺死,被告人穆某甲用两节棍照岳某某头上击打,穆某贤用长矛朝岳某某右胸部猛刺一下,至岳某某腹脏器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甲积极参与打架,造成致死、致重伤各一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穆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穆某甲与本案同案犯穆某奇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穆某甲不应对穆某奇致死岳某营的行为负责,穆某甲仅对岳某某的重伤负次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1989年5月4日在孔庄乡八里庄物交会上,韩道口镇X村的穆某奇等人与八里庄村岳某营长子岳某峰因玩台球引起打架,被人劝开后,即派人回村送信。上午12时许,何秀英得知其子穆某奇在八里庄打架之事,聚集本村X余人开车持械前往八里庄打架。岳某营及次子岳某某被穆某村众人持械追至该村北一院内。众人用砖头从四周向院内猛砸。岳某营、岳某某父子手持铁叉冲出院外,穆某奇用长矛将岳某荣刺死;被告人穆某甲用双节棍击打岳某某头部,穆某贤用长矛照岳某某右胸部猛刺一下,致其腹腔赃器破裂。经法医鉴定系重伤。

2010年7月24日,被告人穆某甲家人同被害人岳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书,赔偿被害人岳某某经济损失x元,岳某某请求审判机关对穆某甲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穆某甲的供述,1989年农历3月29日上午12时许,在八里庄物交会上,穆某村的穆某奇与八里庄的一个姓岳某因为捣台球发生矛盾。穆某奇母亲何秀英和叔穆某坠听说后喊俺村的人去打架。我带一根木棍坐四轮拖拉机去的,当时俺村去了很多人,有拿铁叉、有拿长矛的。我们把八里庄的人追到一个胡同口,他们不敢出来,后来他们没有办法,只好出来,出来以后就和我们打起来,八里庄的人被打倒了我们才散了。后来听说八里庄有个姓岳某人被打死了。我当时用双节棍打一个30多岁的男人,可能打在胳膊上了。

2、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那天因为给穆某的人打架,我被他们打伤了。我的头上被打,不是用鞭打的就是用节子棍打的。我的右侧肋骨处,乳房顶处被人用锐器扎一下,当时已经昏迷。我被扎时已被人打倒在地。

3、同案犯穆某奇的供述,那天上午正吃午饭的时候,穆某丁找我的四轮拖车,俺庄的人集中在穆某西北角场里,分两次坐四轮车去的八里庄。打架的时候,我拿一根长矛。岳某营父子跑到一家院子里,后来他俩个拿着铁叉往外冲,我用长矛朝光脊梁人的右侧胸部戳了一下,扎的啥样我不清楚。

4、同案犯穆某贤的供述,那天中午,我听俺庄的人说给八里庄的人打架我就去了。我看见胡同北头砖头乱飞,双方都用砖头砸,岳某营父子等人边砸边退,俺庄的人就把院子围起来,从院子四周往院里砸砖头。砸了一会,岳某营父子端着铁叉冲到大门外边。穆某甲举起两节棍朝岳某营儿子头上打,我用长矛朝岳某营儿子胳膊上打了一下,是从上往下打的。不知谁的一把长矛一下子刺在岳某营肚子上。岳某营父子都倒在地上了。

5、证人穆某丁的证言,那开中午14时左右,我听到海奇在八里庄打架的消息后,从家拿一根木棍坐拖拉机前去。俺庄有几十个人用砖头砸,派出所的人没拦住。有两个人跑到路北一家去,后来躲在院里的这两个拿着铁叉向外冲,被穆某甲用捎子棍打倒一个。

6、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一组证明案发现场的事实情况。

7、被害人岳某某损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岳某某头部、胸部损伤,系钝器、锐器两样凶器所致,已构成重伤。

8、关于岳某营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岳某营系被他人用一定长度的双刃利器刺伤胸部,造成开放性血气胸、肺贯通、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9、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1991)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何秀英、穆某奇、穆某贤、穆某付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10、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家人同被害人岳某某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穆某甲不应对岳某营的死亡结果负责,仅应对岳某某的重伤结果负次要责任的问题。分析认为,本案系何秀英等人纠集多人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在斗殴中被告人穆某甲持两节棍照岳某某头上击打,穆某贤用长矛照岳某某右胸部猛刺一下,致岳某某腹腔脏器破裂为重伤。岳某营是被穆某奇持长矛照其右胸部猛刺一下,倒地后众人围住乱打,致其开放性胸肺贯通心脏破裂而死亡。上述事实已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穆某甲对死者实施侵害行为,不应对岳某营的死亡承担责任。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岳某某的重伤是穆某贤用长矛刺破腹腔脏器和穆某甲用两节棍击打其头部所形成。因此,穆某甲应对岳某某的重伤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伙同他人,持械行凶,致被害人岳某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穆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甲在案发后21年来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秋丽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穆某宏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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