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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甲行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行贿罪,2009年5月10日被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乙,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杨某伟(另案处理)预谋后,杨某伟为感谢在其本人承建县棉麻公司家属楼过程中给予其帮助的西平县供销社主任郑某某和陈某甲,给陈某甲送现金10万元,陈某甲收下5万元,将另外5万元现金送给郑某某,后二人均未收,将10万元作为杨某抵押金。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1、其并未与杨某伟预谋后给郑某某送钱;2、其与郑某某之间并不存在不正当利益的获取,给郑某某送钱也没有任何目的;3、其及时把钱上交给了公司财务,虽然没入帐,但已明确说明是杨某伟办两证的押金,且把收据给了杨某伟,主观上也没有占有的意图。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行贿犯罪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告人在给郑某领送钱时未与杨某伟商量,预谋是不成立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一般行贿罪的特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某领为被告人或杨某伟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的行贿行为和犯罪有着本质区别。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份,杨某伟(另案处理)为感谢在其本人承建县棉麻公司家属楼过程中给予其帮助的西平县供销社主任郑某领及被告人陈某甲,给被告人陈某甲送现金10万元,并交待其给郑某领送去一部分。被告人陈某甲在收下5万元,将另5万元现金送给郑某领,后二人均未收,被告人陈某甲将该款上交棉麻公司财务并作为杨某抵押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gh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

其供述了2004年县顺达公司的杨某伟承建县棉麻公司第三号家属楼,该楼层2004年开工,2005年建成,2006年5月份,杨某伟为感谢其,给其送去10万元钱,并交代其中5万元要其转交给郑某领主任,后其把其中5万元交给郑某领,但郑某领没要,又把钱退给了其。其一看郑某领没要,就给杨某伟打电话把钱退给他,但杨某伟不要,其就把钱交给了单位出纳毛某奇,顶杨某伟办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的押金。

2、证人毛某某证言

其证实了2006年6月20日,陈某甲交给财务室现金10万元,票据分别开为规划许可证押金5万元和建筑许可证押金5万元,后该款交给纪委。

3、证人郑某某证言

其证实了2004年棉麻公司盖家属楼,时任县委书记王廷军给其打电话说该工程须由杨某伟干,其就安排杨某伟去找棉麻公司经理陈某甲。2006年5月份,棉麻公司楼竣工后杨某伟通过棉麻公司陈某甲给其拿去5万元,其后来让陈某甲把钱拿走,并要求他退给杨某伟。

4、证人杨某某证言

其证实了2005年,其开发县棉麻公司第三号家属楼,2006年工程竣工后,其想着干别人的活照顾也不错,就拿了10万元钱给陈某甲送去,并叫他送给郑某领一部分,对他俩表示感谢,后郑某领和陈某甲均不要,陈某甲将该10万元放到棉麻公司,顶其办两证押金。

5、书证

①收、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将该10万元上交棉麻公司财务并由财务出具收据的事实。

②被告人陈某甲及证人郑某领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任棉麻公司经理,县棉麻公司属县供销社直属企业,双方属上下级领导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提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并未与杨某伟预谋给郑某领送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杨某伟正在实施行贿犯罪的过程中,而给予其积极帮助,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二人应属共同犯罪,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是在杨某伟的指使下帮助其向他人进行贿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张宗喜

代理审判员赵洋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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