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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阳佳士通轮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阳佳士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汽车配件市场西区X排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阳佳士通轮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B/x,GB/x号,票面金额各为x元,出票人为河南瑞发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河南西峡水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南阳市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佳士通轮胎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聂守衔

审判员赵玉西

审判员蒋娜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牛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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