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女,2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世纪佳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六年九月八日作出(2006)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韩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北京世纪佳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作案工具钥匙三把,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6)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颖丽
审判员方炯
代理审判员谭劲松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