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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刑终字第0174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6)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洁

代理审判员罗鹏飞

代理审判员麻学军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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